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之法规,当供电方因为各种原因,包括供电设备定期检修、紧急状况下的临时检修,或者是依据法律强制要求而实行的停电措施,以及用户本身存在违反用电规则等情况时,必须预先向用户发出相关通知。若未能按上述程序预先告知并擅自中断供电,其所导致的任何用户利益受损情况,则应由供电者负责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即在特定原因导致供电中断的事件中,供电方都应当遵守先期通告的原则;并且,若由于没有履行这个原则,进而给用户带来了实际经济上的损失,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将由电力供应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