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向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后,当法院正式受理此申请之后,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收到关于债权申报的相关通知后,务必迅速向清算组或管理机构进行按时、准确的债权申报工作。在破产程序的全过程中,债权申报是每一位债权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其合法权益的体现,更是破产程序当中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债权人倘若想要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合理的赔偿,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这个债权申报的程序,主动将自己的债权信息报告给清算组或者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否则,如果债权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债权申报的话,他们将无法依据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流程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