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未能依照婚内协议之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那么被侵害权益的另一方便须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通过确权方式来确认该份离婚协议具有合法有效性,并且依法裁定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受损方担负起应有的赔偿责任。经由审判机关审理并作出决议之后,倘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依然我行我素地拒绝履行其应尽职责,那么固守权益者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书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实际上,离婚协议仅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而,在一方未遵守婚内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直接援引该协议中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