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债务人通过虚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并且恶意地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至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名下,那么此时债权人便有权采取措施,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或是确认其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行为效力的诉讼。针对此类情况,一旦债务人的此类行为被认定为可撤销,便应被视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举例来说,如果某项财产已经被作为礼物赠予他人,那么该赠与便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同样的,如果某份债权本来是由债务人所拥有并有权放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被其恶意放弃,此时亦应该被视为没有放弃这份权利。对于那些已经从债务人处获得了财产的受益人,他们有义务将这些财产归还给原本的主人。在某些情况下,原始财产可能无法恢复,这时受益人必须按比例退还对应的价值利益。而如果受益人在获得财产时,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等额价值,他们有权要求对方退还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