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提出离婚请求而妻子不希望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便应以充分的证据来辩驳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出现任何裂痕。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裁决的唯一准则便是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诚然,只要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哪怕丈夫提交了足以表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也无权予以认可并据此做出离婚判决,即无论当事人双方意愿如何。然而,若无法对丈夫出示的证据进行有效反驳的话,法院便可能采信其证据,从而作出离婚判定,这也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双方的婚姻状况和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