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乃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经司法程序验证确认为犯罪行为,及应承受刑事制裁的人士,先行宣布其罪行成立,暂时停止执行所被判定的刑罚之制度。
缓刑透过特定操纵机构在具体的考验期限内向犯罪者实施监控,并依据犯罪者在这段时间中的行为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来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刑事惩罚。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社区矫治,倘若在这个期间内没出现《刑法》第77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当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本判处的刑罚便无需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宣告这一决定。
缓刑主要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多罪并罚而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期限至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个罪名可判处缓刑,便需遵循并附吸收原则,使得缓刑无需再执行),中期和长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惯犯、犯罪团伙首脑等均不适用于缓刑处理。
死刑缓期2年执行常称为“死缓”,是指予以收监关押,此处需要注意区别于其他情况。《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