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事件中,受伤害一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需遵循以下三项规定:
首先,当受害人以无过错方身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赔偿申请时,此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其次,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赔偿诉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先行进行调解,倘若调解失败,则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发起诉讼;
最后,如果被告对于离婚事宜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均持反对意见,并在该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提及此事,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在单独针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