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病员接受输注药物、血液或其他体液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义或意外的副作用反应,医生及其关联可与患者家属共同对实地发生的相关证据及对象进行密封保存与拆除密封处理,密封的相关物件将由医疗机构负责妥善保管;
如需通过科学检验以明确事实真相,则应由相关方面共同指定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
若各方不能达成共识而未能共同指定检验单位,则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指定任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