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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4-02 17:40:09 已帮助8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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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首先,关于正在进行建设中的项目的抵押融资,我们需要关注到一些特定的要求与条件。
第一点,该项抵押融资的实际用途必须是为了支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建造过程,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次,在建工程所占据的占地范围内,必须提前缴纳完毕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并且顺利地获取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再次,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已经成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重要证件,同时还需拥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投入工程项目中的自有资本额要达到了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而且必须明确设定了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工程竣工的具体交付日期。
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操作的顺利进行。
至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概念,其主要目的在于,借款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推动工程的继续发展,因此他们会选择通过法定程序,将与其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的其他投资资产,以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形式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及履行信用担保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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