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未对所谓“扰民时间”做出明确界定,然而依据噪声污染条例的相关标准,只要在任何时间段内所测得噪音超过特定水平,即可被认定为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在居民区以及文教卫生等特殊区域中,若昼间噪声超55分贝,夜间则需低于45分贝,否则便构成扰民;
而在居住、商业以及工业混合型区域,昼间噪声在60分贝以上,夜间低于50分贝,同样可被视为扰民行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