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条过期”,实际上是指经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试图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债务人为防止败诉而援引并主张这一程序性规定进行抗辩时,债权人将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通常而言,一旦诉讼时效届满,虽然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但是这个过程仅仅会给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带来阻碍,却不会导致权利本身及其所包含的请求权的消失。
对于那些在诉讼时效期限过后才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在立案之后,假如另外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产生的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并且案例调查证实并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事由,那么法庭将会裁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便被视作他们自愿放弃了这一权利,法院也无法依据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仍应受理并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债权人应该充分重视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问题,以便有效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