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界定范畴如下:
(一)在婚姻缔结之前的任一阶段,由其中一方以自己名义所承担的贷款购买之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之间共享的财产,而为此项财产购入所需担负之债务;
(二)夫妇两人为了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三)夫妇两人共同投入生产、经营等各项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债务,或者在某个特定时间内,某一方投身于生产经营活动,其取得的经营所得被用于改善家庭生活质量或与配偶分享之时所面临的债务;
(四)夫妇之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因疾病治疗及履行法定责任之人员的医疗责任而承担的债务;
(五)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负责扶育子女期间,由此引发的相关债务;
(六)夫妇之中负责赡养负有相应义务的老年人之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债务;
(七)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了支付家庭成员接受的教育或培训开支而相应承担的债务;
(八)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为满足刚性需求,例如社会公共交往所需,合理必要支出的特别款项之债务;
(九)夫妇双方在协议过程中所明确约定为共同负责之债务;
(十)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理论或实践上应当确定为夫妇共同之债务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