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到的复印作品的精神权益,实际上包含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两方面内容。
详细说来,这种权益包含着诸多层面,如出版权、署名权、修正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等等。
总之,这是保障作者对自己著作享有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
此外,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第十六条还特别指出,如果此种作品是个人为了配合完成某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专门创作出来的,那么除了本条款第二款中明确说明的情况之外,所有此类作品的版权都应归属于作者本人。
然而,这个组织却有权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范围之内优先运用此项著作权。
自作品正式完成之日起两年之内,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准许,否则作者无权允许第三方以该组织正在使用的相同方式来行使此作品。
但是,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情况的著作权作品,如满足以下任一一种情况的,作者则仍然享有署名权,而关于作品其他的各项权利则将被授予给这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这些作品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供的物质设施与技术支持加以创作,并且最终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些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形、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其次,假如法律、行政规定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认为这类作品应当成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属,那么这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将会自动归属给这个组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