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在其婚姻关系延续的时期内出现异常行为,例如,重婚现象、与其他人同居的事实、对家属成员施加家族暴力行为、将家眷抛弃或以虐待之方式对待,或者其他严重而明显的过失,从而直接导致离婚事件的发生,那么无辜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向犯有类似错误的一方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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