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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4-03-25 14:40:12 已帮助21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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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两种貌似相似的权益,即相邻权以及地役权,它们之间其实具有重要且明显的差异,我们需要加以了解和掌握:
首先,二者产生的依据存在显著不同之处:
相邻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而生;
而地役权则是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经共同协商后自主设定的,即该项权益既可以是通过法定程序诞生,也可以源于双方的自愿约定。
同时,值得补充说明的是地役权同样可以通过继承或通过延伸时效来获得。
其次,二者在法律性质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相邻权设立的初衷在于明确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有效抑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过度使用。
显然,尽管相邻权被认定为一项合法权益,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比,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权利,仅仅属于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附属部分。
然而,经过正式登记的地役权则被视为一种非占有性的用益物权,在物权分类中独树一帜。
再者,二者所享有的法律效力存在较大差异:
依照法律规定而生的相邻权,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某一块特定土地及其附属性土地的权利保护上,只针对特定土地,对于具体的权利主体并无约束力。
而经过正式slabs记载的地役权,虽然也需要登记才能生效,但它属于一种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类型。
最后,就其适用范围或具体内容而言,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一种法定权益,相邻权主要负责调整不动产的使用关系,其毕竟只是在原有权利基础上的一种自然延伸,对于相邻义务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制约。
相反地,地役权的理念更为灵活,具有充分的私人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性能够完美抵御相邻关系法定内容繁琐单一的弊端。
此外,对于有偿或无偿以及存续期间的问题,申明如下:
在相邻权的案例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往往是无偿的,而相邻义务人必须予以完全以当事人自主意愿为准,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偿的。
除此之外,相邻权的存续时间是由法律硬性规定的,通常是随着不动产本身的存续时限而有所变动;
相较之下,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则完全取决于需役地与供役地权利的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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