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如有一方坚定地希望离婚,而另一方无法因此事由主张偿赔,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提到离婚时如果并无任何法定的过错情节,在此情况下不存在向配偶做出赔偿的问题。
然而,当婚姻中的一方确实存在过错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是遭受家庭暴力等等,那么他们便需对自己的过错负起责任,并且有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总而言之,除非出现以上列举的过错状况之外,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可分为两个途径:
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若选择协议离婚,您可以在离婚协商中明确提出您的诉求,若对方对此表示反对,您有权选择依法诉讼。
若决定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离开方作为原告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涉案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假如离开方为被告,而且其未曾表达愿意离婚以及拒绝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时您完全有权利单独发起相关诉讼;
如果在初审过程中被告未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直到第二审阶段才提出,人民法院会予以认真审理并给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