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控股股东”的界定:
这类股东是指其投资金额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或者其所拥有的股份占据了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
即便他们的投资额或占有股份的比例尚未达到50%这个门槛,但只要凭借这些投资额或股权所赋予他们的投票权,已经切实地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成员都不能滥用与其之间的紧密关联来侵害公司的权益。
再者,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建清算小组并启动清算程序,由此导致公司的资产财物出现价值贬低、流失、毁坏甚至全然消失等情况,债权人可以提出要求,要求这些股东在其所带来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每当一家公司决定解散时,必须在依法完成全部清算工作之后,才能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那么这将会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清算其资产,而债权人则有权请求本应负责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