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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年限;
(2)抚育费或赡养费的支付情况;
(3)生活照顾、扶助(辅助)情况;
(4)其他所尽义务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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