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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实践中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8 07:46:56 已帮助26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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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相关法律规定归于笼统,缺少操作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探索实践已经持续了多年,但目前高检院仍然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清晰;二是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方式和程度规定不明确;三是提前介入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普遍缺乏对检察人员具体工作方式的明确规定。机制设计不规范、不完善、不具体,使得检察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介入的“度”,介入工作的成效更多地决定于检察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二是存在介入人员选派的随意性的问题。一般没有专人负责,在需要介入侦查时临时指定人员,缺乏系统管理。三是缺乏对不规范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大大削弱了机制的执行力。
3、对提前介入的认识存在误区。
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对提前介入侦查的认识过于片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提前介入是公、检两机关联合办案。导致介入过程中以领导者、指挥者自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干预过多,对案件能否报捕、能否移送审查起诉等关键问题随意发表意见,有时甚至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参与侦查等现象;二是认为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介入过程中配合多、主动监督少,能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更少;三是认为提前介入无关紧要。认为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事,是否介入、介入如何不影响大局,介入人员心里无压力、工作无动力,使提前介入基本流于形式。
4、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的认可和配合程度不够。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能否到达预期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情况。提前介入的很多操作,需要公、检两家机关达成共识,具体情况具体把握,真正使提前介入有意义、有效果。但在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态度不是很积极,甚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他们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案件研讨、疑案分析”的层面,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也更多是为了试探案件能否批准逮捕、能否起诉,或者是希望检察机关为其分担一定的压力,而不希望检察机关对案件相关情况了解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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