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挂床”并未办理出院手续,最后是按医院出具的出院手续和病志记载的结束治疗的时间为误工截止时间的,而且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出院后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误工收入(年月日)×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