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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其行为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广东 不正当竞争处罚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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