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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司法

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司法
法律中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4-02-26 21:53:20 已帮助26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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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司法
1、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法源)不同。

一、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

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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