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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要了,因为我姐夫在外又有了女性,姐夫从未照看过小孩,想要求把小孩判给姐姐

张** 陕西 - 商洛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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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商洛

我姐要了,因为我姐夫在外又有了女性,姐夫从未照看过小孩,想要求把小孩判给姐姐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成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成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娃儿,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小孩出世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怎样判定小孩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本领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娃儿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娃儿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娃儿的等等。两岁以上未成年娃儿的抚养。  本条还限定:“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夫妻离婚后,对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爸妈两方对抚养未成年娃儿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夺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两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商量决定:未成年娃儿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由爸妈两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能够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两方因娃儿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联盟爸妈两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要求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娃儿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爸妈两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应予准许。爸妈两方能够协议娃儿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娃儿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本领明显不能保障娃儿所需花费,影响娃儿健康成长的,对一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娃儿抚养归属的变换。爸妈离婚后,在肯定要求下,能够根据爸妈两方或娃儿的事实上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换。抚养归属的变换,有两种形式:一是两方协议变换。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和保障娃儿合法权益,则应予允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换。凡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两方均拒却抚养娃儿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其他限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两方对此不能达到协议时,应另行诉讼。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议的诉讼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置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娃儿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流程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诉讼。

2019-01-17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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