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协议空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五条限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限定,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乔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乔迁时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等事项,订立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商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诉讼讼。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赔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限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018-12-30 09:4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