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离婚对房屋分配的问题,能够依照我国法律有关共有财产通常怎样分配的限定来进行解决: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商量处置”,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配,两方应在商量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限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限定商量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4、予以赔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限定“……,一方因抚育娃儿、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是指依法分配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是从分配后的财产中支付,分配的财产不够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2018-12-12 13:03: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