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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限制是受理执行申请后6个月执完毕,超出此法定时限了则要转变或变换执行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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