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时不交纳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做法人予以暂扣或者注销机敏车行驶证处罚的,能够先予扣留机敏车行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道路交通违法做法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置。无正当借口逾期未接受处置的,注销机敏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注销机敏车行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背本法限定予以拘捕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敏车、非机敏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置,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置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敏车行驶证的时限从处罚决定奏效之日起计量;处罚决定奏效前先予扣留机敏车行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时限一日。
注销机敏车行驶证后再次申请领取机敏车行驶证的时限,按照机敏车行驶证管理限定解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能够对违法的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行驶人的,能够依照本法的限定依法予以处罚。
2018-10-21 03: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