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连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屋、分房遗愿、赠与房屋、涉外涉港澳台房屋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屋登记事项能够不公证!
根据2016年1月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获到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丧命证明手续、遗愿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手续等,也能够提交经公证的手续或者奏效的法律文书。”之限定,继承房屋,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过户登记
一、公证继承。被继承人丧命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申请人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解决房屋过户登记。
二、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商量一致或者不能获到继承权公证的,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纷争之诉,待法院裁判、调解后,申请人持法院出具的奏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三、其他继承。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手续或者奏效的法律文书,能够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提交申请下列手续以下是孤寡老人房屋遗赠所需手续。: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丧命证明,包括医疗组织出具的丧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丧命证明或者注明了丧命日子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丧命的裁判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命的手续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世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手续,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手续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组织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组织人员的证明下,签订放弃继承权的表明;
5、继承人已丧命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手续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手续;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另一半有夫妻财产商定的,提交书面商定协议。
另外,申请登记时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组织进行继承手续查验。不动产登记组织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丧命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丧命事实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可否隶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订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组织能够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否齐全、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愿内容及真实性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018-10-11 03:0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