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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审查我公司的商标申请后,认为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我公司认为商标局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限定的,因此驳回申请不发奏效力。请问:商标局能够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件吗?

黄* 山西 - 长治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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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西 - 长治

您好,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效、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短缺显著特征的标志,贵公司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但是,贵公司由于长久使用该商标,并且进行大量宣传,社会公众对其有了认知度,因此能够认为该商标获到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2018-10-05 04: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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