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投诉传销窝点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合法值得提倡的做法。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诉传销做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投诉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限定对投诉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做法进行查处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训练、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体检;
(四)翻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手续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看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藏违法资本的,能够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限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表面报告并经准许。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限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限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
(七)项、第
(八)项限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准许。
2018-10-03 23:58: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