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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怎样认定为盗伐林木罪

唐* 湖北 - 黄石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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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黄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限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私行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私行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因此,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准许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做法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的林业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018-09-30 19: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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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具体包括责令违法者在原地或异地迅速补种被盗伐树木数量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森林资源,同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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