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限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私行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私行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因此,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准许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做法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的林业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018-09-30 19:1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