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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限定“从事聘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演示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做法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聘用活动”。下班的路途应该不隶属从事“聘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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