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据她所说,我俩还是能够提议一个假设与诸位同行探讨.
他们之是可能达到了一个协议,通过调解书或协议书的形式,其内容是,男方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按该产的一半价格予以女方现钱赔偿.但是三年内,这份协议一直无履行.直到2006年.
这就牵涉一个债权做法和一个物权做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债权合同,男方在达到协议后能够要求女方在合法期间内转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应予以另一方现钱赔偿.转移共有张额则是一个物权合同.
但是在这份债权合同未履行前,女方仍是该房屋的共有的所有权.同时女方也有权得到房屋的升值利益.因此女方有权要求按现价要求得到得现钱赔偿,前提是,协议书中未对现钱赔偿的数额做出商定.
当然,如果房价下跌,女方同样也应转移房屋时的价格得到现钱赔偿.
2018-08-09 02:1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