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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校期间,看护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谁来承受

唐** 湖北 - 十堰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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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十堰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

2018-05-19 15: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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