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所有,归夫妻共有所有、第十八条的限定、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两方协议;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奖金: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
(一)薪水。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经营的收益;
(二)生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8-05-14 11:33: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