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应该由夫妻共有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隶属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该项债务隶属个人债务;另一种是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限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账一方不能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有生活,还钱一方能够另外诉讼要求借账一方还钱
2018-05-19 21:3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