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状应当写明原被告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借口、证据的相关情况,如果书写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 书写诉讼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18-04-22 10:47: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