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权益保障法》rn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孩子、产假、哺乳等情形,……辞掉女工人,一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rn
2、《劳动合同法》rn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n……;rn(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n……”。rn
3、《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rn第4条:“不得在女工人怀孩子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nrn《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在限定“不得因……哺乳……辞掉女工人”的同时,还有一条增加限定“女工人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n如果是商量的结果,你将只能得到《劳动法》限定的赔偿(即2年工龄赔偿一个月的薪水)。
2018-04-19 21:48: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