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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重等红灯被私家车追尾是谁负责

吴** 广西 - 百色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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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rn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n(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rn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限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n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意外,在分清意外职责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限定定罪处罚。rn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n(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rn(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rn(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n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n(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动车辆的;rn(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动车辆的;rn(三)明知是安全装配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rn(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rn(五)严重超载行驶的;rn(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rn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是指做法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限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做法。rn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n(一)丧命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rn(二)丧命六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rn(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n第五条 “因逃跑使人丧命”,是指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情形。rn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n第六条 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意外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招致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丧命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以有意杀人罪或者有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n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行驶导致重大交通意外,具有本解释第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n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意外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限定解决。rn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行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使人伤亡或者招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限定定罪处罚。rn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8-04-15 21:3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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