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能够一方面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诉讼方的诉讼借口判断,可否支持两方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rn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这一限定说明,男女一方提议离婚后,可否允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可否认可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n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限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rn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n
(二)有明确的被告;rn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rn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n 第一百二十条限定,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rn 书写诉讼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rn 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rn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rn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rn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rn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18-04-16 00:34: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