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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南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限定,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做法,举办者应负连带职责,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导致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尽管租赁期已到,出租者也应承受连带赔偿职责,消费者能够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该问题牵涉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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