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限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限定。 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小红老公和小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既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无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屋无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之前,赠与人有任意的撤销权,能够无原由的后悔。如果赠与人遵守答允,帮受赠人解决了过户手续,无疑受赠人将是房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正月后悔了,那么这套房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
2018-04-09 08:02: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