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盗车辆肇事者逃跑的,医疗组织对交通意外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花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限定,为了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即使救助,应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花费,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组织有权向交通意外的职责人追偿。因此,在肇事者逃跑的情形下,医疗组织应一马当先为受害人进行抢救治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以确保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其次,由于被盗车辆肇事者逃跑,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置交通意外时,根据肇事车辆的牌照号码等相关信息找到车辆的所有人,此时,车辆所有人可否是要承受赔偿职责呢?根据《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受损害赔偿职责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导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受损害赔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因此,机动车由于被盗,已脱离机动车所有人的事实上支配,发生交通意外是机动车所有人意识以外的事情,因此,机动车无须为此承受赔偿职责。但是,应出具相关车辆失窃的证据。
第三,受害人仍然能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职责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意外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限定,“车辆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花费”。但是,交强险设立的目的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旨在帮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文限定,发生交通意外,隶属机动车一方职责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意外职责人追偿。
第四,被盗车辆的肇事者是意外的赔偿主体。其不仅要为自己的盗窃做法、肇事做法承受相应的刑事职责、行政职责,还应向受害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
2018-03-31 10:31: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