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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两个问题,1.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第三次可否隶属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2.单位在合同到时的头一天一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合法?劳动者若不认可解除合同,可否有经济赔偿?

俞* 西藏 - 林芝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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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西藏 - 林芝

你好,隶属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议或者认可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议订立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18-03-03 23: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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