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犯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体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获到其书面认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到其书面认可。医务人员未尽有前款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获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组织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有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犯错: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限定;
(二)隐藏或者拒却提供与纷争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虚构、修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决裂格的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组织请求赔偿,也能够向医疗组织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组织请求赔偿的,医疗组织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职责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组织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组织不承受赔偿职责: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组织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有合法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也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第六十一条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限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花费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限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组织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认可公开其病历资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第六十三条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背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体检。第六十四条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受法律职责。
2018-01-20 13:56: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