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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应承受什么刑事职责?

唐* 宁夏 - 银川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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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宁夏 - 银川

您好!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做法,就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当给权利人导致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时,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必须承受刑事法律职责。《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限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做法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应予他人使用之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商定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应予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做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018-01-05 21:0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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