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独产娃儿的问题的政策(包括二婚独产娃儿),你看一下后会全明白的。rn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产娃儿按下列准则确定:rn(1)夫妻两方只生育一个娃儿或所生育娃儿只有一个存活的;rn(2)无娃儿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娃儿的;rn(3)由社会福利组织抚养成人且无弟兄姊妹的;rn(4)只生育一个娃儿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依法与该娃儿共有生活,未二婚或与无娃儿的人二婚但无生育的。rn二婚夫妻,两方各有一个娃儿,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娃儿已领取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二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娃儿的,能够继续享受独产娃儿爸妈待遇。rn二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娃儿且领取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二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娃儿的,生育娃儿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产娃儿爸妈待遇,未生育娃儿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限定的奖励。
2017-12-18 23:2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