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有意毁坏公私财物,要不要负法律职责,主要看这棵树的经济价值。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通常违法做法,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限定,予以拘捕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金,责令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有意毁坏财物罪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第三十三条[有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7-12-03 17:3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