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事实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的生产,燃气、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以及燃气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决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行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2017-10-09 09:56: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