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娃儿对爸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娃儿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本领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爸妈,有要求娃儿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条又进一步限定:“娃儿对爸妈的赡养义务,不因爸妈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娃儿从小无享受到被爸妈抚养的权利,他(她)成年后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爸妈的义务?对这一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由使爸妈没能履行或无本领履行抚养娃儿的义务,娃儿成年后,仍应赡养爸妈。如果爸妈有负担本领,基于自身的主观原由,对娃儿犯有凌虐罪、抛弃罪等罪行的,娃儿成年后,能够不赡养爸妈。但是,如果爸妈仅有凌虐、抛弃娃儿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娃儿仍应尽赡养义务。爸妈如果与娃儿通过法律途径断绝了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其赡养义务亦随之消失
2017-09-25 04:18:26 回复